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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電共生 農電共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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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廣義&狹義的農電共生

    廣義的農電共生:包含農林漁牧等一級產業
    只要是跟農林漁牧等產業共同發展的光電生產行為,都屬於廣義的農電共生:包含在露天農地上的「營農地面型」、在室內養殖設施或畜禽舍屋頂的漁電共生、畜電共生「營農屋頂型」,以及多屬不利耕作地的「非營農型」。


    狹義的農電共生:僅限露天耕種農作物
    狹義的農電共生則專指在仍有耕作的露天農地上架設太陽能板,也就是「營農地面型」,必須考量作物日照、在不影響農作物生產的前提下架設太陽能板,才能達到真正的「共生」。


    營農型重電條件:
    如果你的土地物件屬於「非營農型」,也就是經農委會公告的受汙染之農地、地層下陷鹽化之農地,由於不利於耕種,因此可直接申請轉型為地面型太陽能發電廠,申請的條件有以下三點:


    須根據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》將農地變更為「特定目的事業用地」。
    太陽能設備的建置率不能超過農地面積的七成。
    農地面積若為2公頃以下,只有在「已經被其他用地包圍、夾雜的零星農業用地」情況下,才得以申請。


  • 農地上如何申設綠能設施?

    1. 營農屋頂型綠能設施 (第28條):
    經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許可並具農業生產經營事實之農業設施,其屋頂可依容許辦法規定,檢附農業經營實績之證明文件,向土地所在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提出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之申請。


    2. 營農地面型綠能設施 (第29條)
    於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所定推動農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專案計畫範圍內,並符合其計畫措施者,可依容許辦法第4條規定,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,於經營計畫敘明農業經營與綠能設施之結合情形,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提出申請。


    3. 非營農型綠能設施 (第30條):符合特定區位及條件者,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,並依第4條規定,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提出:
    設置目的。
    ▪ 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。
    計畫構想:包括計畫期程、設施之總裝置電容量、遮蔽率、植被覆蓋管理及工程設計等內容,以及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,並應說明對土地所有權人之經濟助益,並檢附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等文件。


    有任何疑問歡迎聯絡我們,綠色金磚 05-2601775(嘉市辦公室) / 05-3620006(嘉縣辦公室) / 06-2666138(台南辦公室)

  • 綠能設施的設置面積上限是多少?

    1. 營農屋頂型綠能設施 (第28條)
    農業設施屋頂附屬綠能設施:除容許辦法第13條附表一之規定,網室不得附屬設置綠能設施,及溫室及植物環控栽培不得超過屋頂面積40%外,其餘領有建築執照之室內水產養殖設施、畜牧設施等建築物得依法申設綠能設施,惟須依農業經營計畫內容確實做農業使用,且綠能設施不得影響農業設施內之動植物生長。


    2. 營農地面型綠能設施 (第29條)
    依據容許辦法第7條之規定,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40%。


    3. 非營農型綠能設施 (第30條)
    依據容許辦法第30條,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70%


    綠色金磚致力於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規劃設計施工維運,專營太陽能發電設備
    △ 熱能(熱水器) △ 太陽能充電站 △ 節能儲能設施 △ 漁電、農電共生 △ 太陽能設計建置維運 △ 土地開發

  • 如何認定確有農業經營事實?

   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8月25日農企字第1040012614號函說明,有關查核申請案件是否符合原核定計畫內容使用之審核,農業主管機關得以申請人所提經營計畫之栽種作物,依農業統計年報該等作物近三年產量平均值之7成估任最低生產量,作為合理農業經營事實之判定參考。

    https://age.triwa.org.tw/Home/Index


    營農型申請流程:
    備齊以下文件,向所在地的公所或政府機關提出農業設施容許申請:
      1. 個人身份證影本或法人登記文件影本
      2. 營建計畫
      3. 最近一個月的土地、地籍圖謄本
      4. 設施配置圖 (比例尺不得小於1/500)
      5. 土地所有權人使用同意書 (若為自己獨立所有可不附)
      6. 其他縣市政府機關規定之相關文件


    取得容許使用同意書後,便可依照相關規範進行太陽能建置、與台電簽約、申請發電躉售執照等步驟,詳細內容可參照太陽能建置流程。

    建置後,取得相關建照、使照,再由原本的核定機關核發綠能設施容許相關文件,就可以開始發電。


    非營農型申請流程:
    備齊以下文件,向所在地的公所或政府機關提出土地變更申請:
      1.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
      2. 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
      3. 變更編定同意書 (土地所有權人免附)
      4. 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
      5. 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
      6. 其他縣市政府機關規定之相關文件

     

    ▪ 後續的申請流程與上述營農型的步驟相同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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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總經理 蔡宗杰 0932-73028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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